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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规章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0/16 10:26:25 10473次浏览 分类:地方法规、规章

粤建造函〔2015〕189号

 

 
粤建造函〔2015〕18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我省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如有疑问请发至电子邮箱:luolj4789@163.com,我们将及时答复。
 
 
 
2015年10月12日   
 
 
 
 
 报:李台然副厅长,建筑市场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部署,完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创新,引领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含省外进粤分支机构)申请参加201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工作组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我省信用评价试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试点方案要求成立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员会”),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站内,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含评价委员会人员构成、分组情况、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人员培训、纪律等内容)和落实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各地级市造价站和顺德区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各市造价站”)负责注册地点在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工作。
三、试点进度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0月)
各市造价站依据中价协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和本实施方案,对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宣传动员,讲解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申报的具体程序和报送资料的详细要求。
2.企业申报材料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1月)
企业自行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申报系统网址http://zjxrc.rchen.cn,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使用说明》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申请表,通过网络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提出评价申请。
申请通过后,企业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基本信息,并按照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信用评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市造价站进行核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各市造价站核查企业报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每页加盖公章以示通过核查,必要时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对。具体核查办法由各市造价站另行制定。
通过各市造价站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造价咨询企业应将通过核查的评价材料复印件汇总成册,报送至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13楼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评价委员会。
3.初评阶段(2015年12月)
省评价委员会在收到评价材料申请后,组织专家对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核。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在信用评价平台上赋分,如分数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并将核查后的申报材料及核查结果报送中价协信用评价办公室。
4.终评阶段(2016年1-2月)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汇齐初评结果后,组织评价委员会成员进行最终评审,确定评价最终分值和信用等级。
5.公示及异议复核阶段(2016年3月)
终评结果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参评企业可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各市造价站、协会的网站和《工程造价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公布。参评企业可在中价协网站上自行打印信用等级证书。
四、有关问题说明
1.凡申请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在今后进行资质申报、延续等工作时,为简化手续,评价所提交的资料不再实地核查即可有效。
2.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凡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均可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并酌情赋值。
3.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分值标准和名额数量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确定。
4.本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期为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
5.参与国家、行业(中价协)、地方标准、定额、课题及业务建设编制情况有效期为2009年至2014年六个年度。论文发表时间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
6.企业特色奖项的认定以发文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不良行为以处罚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
7.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内,县、市级的有关部门、造价管理站、造价协会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或惩戒决定文件、整改通知、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均可作为评价依据。今后必须相应经省级有关部门、省总站、省造价协会备案同意实施的,才可作为评价依据。
8.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与参加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评价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9.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凡虚假申报、提交虚假资料的企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并降低信用等级。
10.我省企业在省内外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省内外的各分支机构信息纳入总公司申报资料内。外省企业在粤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分公司名义申报,但省内其他分支机构信息纳入申报资料内。
五、工作要求
1.各市造价站应组织专人负责本市信用评价宣传动员及资料核查工作。
2.省评价委员会管理参照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评价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工作纪律。
3.信用评价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循评价原则,遵守考核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